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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县法院:车辆借给他人出事故 车主也担责 环球新视野

时间:2023-08-02 10:56:15 来源:中华网河南 发布者:DN032

张三跟张四是一对亲兄弟,因为年龄相近关系很好,哥哥张三便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借给了弟弟张四。岂料张四“艺高人胆大”,车辆未上交强险,只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居然就上了路……事故发生后,张四赶紧跑去买交强险,但为时已晚……

基本案情

清晨6时许,仍在家呼呼大睡的张三怎么也没想到,会凭空掉下一场官司来。张三有一辆汽车,借给弟弟很久了,车辆买保险的时候自己正困难,就让弟弟去买了。可这天弟弟张四却打来电话告诉他自己出了交通事故,本以为没什么大不了,弟弟又扔下一枚炸弹,车辆交强险还没买,张三傻了眼。


(资料图)

这天一大早张四便着急出行,因为心怀侥幸,明知车辆交强险没买张四还是上了路,岂料,刚走到路口便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,致使云某受伤,车辆受损,一看撞到人了,张四才慌了神,赶紧给哥哥打去电话,并联系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,可这时候似乎已经太迟了。

此次事故经河南省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张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。且云某因事故致使脾破裂并摘除,云某数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,但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,便将张三张四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息县人民法院。

审理经过

承办法官樊鑫接案后,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进行协商,但因当事人意见差距较大,无法达成调解,案件遂依法开庭审理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张三作为车主,其应当为车辆投保交强险,但其未购买,存在过错,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;张四作为侵权人,其在庭审中称事故发生前联系过保险公司想要购买交强险,本院推定其应当知晓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,但仍然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,因此,张四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,确定张四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50%赔偿责任,张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50%赔偿责任。云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,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80%赔偿责任。故判决张四赔偿原告云某99500元,张三赔偿原告云某99500元,商业三者险公司赔偿云某111612.65元。

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(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)的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,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,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。本案中,张四明知车辆交强险已过期仍执意上路,因驾驶不当发生事故后,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而车主张三,将车辆借给张四后便对车辆的保险状况不予理会,忽视了身为车主应当履行的投保义务,发生事故后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法官提醒

车主将车外借后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,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如: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,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;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;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;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。(郝昱玮 胡莹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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